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异地务工人员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各人力资源分局:
为规范本市异地务工人员的失业登记管理,我局制定了《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异地务工人员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并已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疑问,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局就业促进科反映。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4年7月1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异地务工人员
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已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异地务工人员的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粤劳社〔2006〕12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务工人员是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创业的外省市户籍劳动力,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和外国人。
第三条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务工人员的失业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全市异地务工人员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各村(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具体负责辖区内异地务工人员的失业登记工作。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各村(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以下统称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登记失业异地务工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建立健全失业登记管理系统,对全市异地务工人员的失业登记信息实行信息化、动态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失业登记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异地务工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二)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
(三)在本市连续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或者在本市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满6个月后停业。
第七条 异地务工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应由本人自符合失业登记条件之日起90日内持以下有效资料到就业、创业所在地的村(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或镇(街)人力资源分局提出办理失业登记的申请:
(一)连续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失业登记表》;
3.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失业前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社保缴费清单;
4.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或裁决书)。
(二)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满6个月后停业的: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失业登记表》;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村(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或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应当自受理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
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将登记失业人员的个人资料录入失业登记管理系统,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仅限本市使用)》,同时建立个人资料档案。
第三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九条 登记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本市按规定享受以下服务:
(一)免费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二)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资助;
(三)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四)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 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为登记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提供以下就业服务:
(一)在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就业服务日”中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推荐等服务。
(二)每个月(30天)提供至少1次的就业服务。
第十一条 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失业登记管理系统中做好每位登记失业人员的***服务记录,并凭服务记录情况审验办理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延期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登记失业异地务工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对异地务工人员的登记失业实行有效期限管理,每次有效期限为1个月(30天)。
登记失业异地务工人员在有效期限内应当至少1次到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就业服务。如仍未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可以申请延期。
第十三条 登记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办理申请延期的,应由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仅限本市使用)》到原来办理失业登记的村(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或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办理延期。
申请延期的期限为有效期限届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
第十四条 登记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就业服务机构作退出失业登记处理,失业登记记录失效:
(一)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
(二)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已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市外或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七)在登记失业有效期限内没有到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就业服务;
(八)经审核确认处于非失业状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凭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有效凭证。
第十六条 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印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仅限本市使用)》,是我局在对登记失业异地务工人员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印制的简易版《就业失业登记证》,仅用于记载劳动者基本信息、失业登记信息和税收优惠标识,仅限于本市范围内使用。
登记失业异地务工人员若需跨市、跨省享受服务,可到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换领国家通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七条 登记失业异地务工人员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到原来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由于不及时变更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仅限本市使用)》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失和申请补发。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仅限本市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否则视作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RLZYJ-2014-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