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3〕5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人发〔2013〕53号
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分局:
为规范我市创业培训的开展,特制定《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培训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疑问,请径向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劳力开发科反映。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3年6月25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培训试行办法
第一条 创业培训课程采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际劳工组织共同开发的培训教材,目前开展“产生你的企业想法”(简称GYB)和“创办你的企业”(简称SYB)两个层次模块的培训,主要目的是使参加培训的人员能够创办和维持一个可盈利的小企业,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
第二条 创业培训对象是具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第三条 创业培训采用培训课程核心技术标准,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师资管理、统一机构认证、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培训内容为“产生和创办你的企业”,具体按照《创业培训内容、要求、建议》(***1)开展培训。
第四条 创业培训可以采用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的形式开展。培训时间不低于70课时,其中全日制培训,上午不超过4课时,下午不超过3课时;非全日制培训,晚上不超过3课时。具体培训时间按照《创业培训课时安排》(***2)实施。
第五条 承办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培训定点机构)。
2、具备所承办培训项目的培训资格及办学师资条件。
3、按照《创业培训设备》(***3)的要求,配置相关培训设备。
第六条 创业培训由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组织,委托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培训,在计划开展培训前需报备市就业管理办公室核准,核准后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创业培训协议。
第七条 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定点机构要求如下:
1、培训定点机构须对创业培训的档案进行管理并妥善保存,档案资料应包括教学年度计划的文字资料、记录创业培训信息的各种音像资料和有关培训工作的信息数据资料(***1—***26);
2、培训定点机构必须按创业培训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培训,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相关培训内容。
3、对每期的培训建立学员的学籍管理,记录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情况,并落实学员考勤制度。
4、对完成规定学习的课程并经评审合格的学员,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SI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5、培训定点机构对取得《SI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应提供6个月的后续服务,包括以下服务:
(1)建立学员培训服务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和填写《创业培训学员后续***登记表》(***4),实行统一管理。
(2)对需要创业见习的学员,应负责安排见习;对筹备开办企业的学员,应提供开业前的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
(3)每两个月至少一次电话或实地***了解学员见习和创办、经营企业的情况,并做好***记录,填写《培训班(TOE)后续支持报告》(***5)。
(4)协助创业学员办理申领小额担保贷款、帮助解决在创办微小企业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提供创办企业的技术支持和后续***支持,提高创办微小企业的成功率和稳定率。
第八条 对参训人员的要求:
1、参加创业培训的学员必须办理公共就业服务登记。
2、参训人员必须如实填写《SIYB入学登记表》(***6)及提交个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3、参训人员在参训前须签订《创业培训学员参训承诺书》(***12),并按培训协议要求参加培训。
第九条 培训定点机构在开展创业培训前须将以下资料报各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备案:
1、《SIYB入学登记表》(***6);
2、《创业培训学员参训承诺书》(***7);
3、《创业培训开班审核表》(***8);
4、《创业培训协议书》(***9);
5、《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10);
6、《创业培训班师资情况备案表》(***11);
7、《创业培教学计划安排表》(***12);
8、学员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9、培训场地照片。
此外,异地开班还需提供以下2项资料:
10、《公共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异地开班场地确认表》(***13);
11、异地租赁协议。
第十条 各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培训定点机构承办创业培训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并需对每期签订协议的创业培训班至少进行2次及以上的巡查。
第十一条 市就业资金管理部门按培训定点机构实际完成创业培训人数和参加评审人数核拨培训补贴款,补贴款拨入培训定点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1、完成培训并参加评审的,按标准培训费给予100%培训补贴。
2、完成培训但未参加评审的,按标准培训费给予30%培训补贴。
3、中途退训学员,按标准培训费给予30%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参训期生活津贴:
1、按照《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实施办法》(东人发〔2011〕19号)开展创业培训项目的,按东人发〔2011〕19号第十二条给予生活津贴。
2、按照《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青年就业培训计划操作办法》(东人发〔2011〕18号)开展累加创业培训项目的,按东人发〔2011〕18号第八条给予生活津贴。
3、举办其他类别人员创业培训项目,不设参训期生活津贴补助。
第十三条 培训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1、培训定点机构完成培训后,持下列资料向协议方提出培训补贴申请:
(1)《创业培训学员后续***登记表》(***4);
(2)《培训班(TOE)后续支持报告》(***5);
(3)《创业培训学员考勤表》(***14);
(4)《学员退训备案表》(***15);
(5)《每日培训意见反馈表》(***16);
(6)《GYB培训班期末评估》(***17)或《SYB培训班评估表》(***18);
(7)《SIYB培训班评估评分表》(***19);
(8)《企业构思和行动计划》(***20)或《创业计划书》(***21);
(9)《企业构思和行动计划评审结果表》(***22)或《创业计划书评审结果表》(***23);
(10)《创业培训班学员培训情况表》(***24);
(11《学员培训(TOE)活动报告》(***25)纸质表及电子版;
(12)创业培训(SIYB)讲师选评审核表(***26)
(13)SIYB创业培训的合格证书复印件;
(14)培训定点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2、协议方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加具核查意见,核查后报市就业管理办公室。
3、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核准后由市就业资金管理部门拨发培训补贴到培训定点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四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东府[2011]30号),对户籍城乡劳动力(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不纳入补贴范围,普通聘员及未转为普通聘员的临时工作人员纳入补贴范围)五年内提供累计最高额度为5000元的培训资助,每次培训资助的额度在定额内扣减。
第十五条 承办创业培训项目的培训定点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补贴款外,五年内不得申领创业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原《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创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1〕20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
(相关培训规范)
1、创业培训内容、要求、建议
2、创业培训课时安排
3、创业培训设备
(培训结束后申请补贴时提交)
4、创业培训学员后续***登记表
5、培训班(TOE)后续支持报告
(开班前提交)
6、SIYB入学登记表
7、创业培训学员参训承诺书
8、创业培训开班审核表
9、创业培训协议书
10、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11、创业培训班师资情况备案表
12、创业培训教学计划安排表
13、公共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异地开班场地确认表
(培训结束后申请补贴时提交)
14、创业培训学员考勤表
15、学员退训备案表
16、每日意见反馈表
17、SYB培训班评估表
18、GYB培训班期末评估
19、SIYB培训班评估评分表
20、企业构思和行动计划
21、创业计划书
22、企业构思和行动计划评审结果表
23、创业计划书评审结果表
24、创业培训班学员培训情况表
25、学员培训(TOE)活动报告
26、创业培训(SIYB)讲师选评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