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浮动办法
为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57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专家论证,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定了《徐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1日印发的《徐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此办法规定,对徐州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实行按浮动费率的办法征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即当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率)为主要指标,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为辅助指标,对用人单位参保执行的费率进行浮动的费率机制。
费率浮动等级设为1级至5级五个标准,其中1级最低,5级最高。具体标准如下:1级,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50%;2级,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20%;3级,执行基准费率;4级,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5级,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50%。
用人单位按行业风险类别分为八类行业,按相应的行业基准费率进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用人单位首次参保,执行3级基准费率。属于一类、二类行业的,不实行费率浮动;属于三类至八类行业的,执行1级至5级费率浮动等级。
本次浮动办法体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稳定性。全市共有18554家正常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费率保持不变的用人单位共有15155家,占参保单位总数的81.7%,体现了本次浮动的稳定性; 二是合理性。在费率浮动的3399家用人单位中,超过80%的单位在本次浮动中降低了费率,工伤基金少用少缴费,工伤事故少也少缴费,体现了费率浮动的合理性,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工伤预防;三是科学性。尽管只有543家用人单位上浮了费率,但总体浮动后工伤保险基金增加了收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压力,体现了它的科学性。
费率浮动等级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每年核定一次,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