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修订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在用人单位所对应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为主要指标,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因公死亡人数等因素为辅助指标,确定其本期应当上浮或者下浮的工伤保险费率。
目前,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2%、1.5%、1.8%、2.2%。新出台的《徐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规定,费率浮动等级设定为1级至5级五个标准,其中1级最低,5级最高。具体标准为:1级,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50%;2级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20%;3级执行基准费率;4级,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5级,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50%。用人单位首次参保,执行3级费率浮动等级,属于一、二类行业不实行费率浮动,三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费率实行浮动。
《办法》还列出了两种情形不计入费率浮动的要素计算范围: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即日起,我市将实施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社会共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