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新政会议在医保中心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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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1月21日发表
11月21日,市医保中心召开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会议,会议对《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试行)》内容进行传达。医保中心主任黄广振、市人社局医保处处长刘北庆、全市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及县医保经办机构等相关人员40人参加了会议。
为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94号)和我市《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规﹝2014)3号)精神,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新增两大亮点。一是职工产前检查、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付费。二是住院分娩实行按病种付费。除产前检查费用外,其他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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