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我市出台《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三个年龄段: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未成年年龄段人员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人员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养老年龄段人员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县(市、区)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