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73元。
二、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一)市区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2820元),下限按2100元确定。
(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市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2100元的,按人均2100元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三、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市区按照2100元执行。
四、各县(市)参保人员2013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由各县(市)根据省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铜山区参保人员2013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根据省文件精神确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