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发布将于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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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1月21日发表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已于2013年5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正式发布,将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调解组织和调解机制、仲裁机构建设、劳动人事争议的管辖等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办法》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具体承担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当建设成具有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的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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