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出台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保障水平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14号)精神,2013年1月12日,市政府研究出台了《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一是提高了参保居民的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从200元提高至2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二是提高了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8号)规定支付比例的基础上上调5个百分点。三是提高了门诊最高补助限额。一个统筹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从340元调整到380元。四是提高了部分门特病种的最高补助标准。恶性***放化疗、学生儿童门诊大病等门特病种一个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由6000元调整为8000元;血友病从4000元调整为8000元。五是为鼓励居民到政府举办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就医,取消了在这类医疗机构就医门诊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