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规范就业资金管理六大亮点纷呈
为进一步规范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我市出台了《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2月28日开始实施,此办法凸显六大亮点,照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之路。
一是提高职业介绍补贴标准。职业中介机构和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后,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由原来的40元/人,调整为40-50元/人(登记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补贴标准为40元/人,签订一年合同补贴标准为50元/人)。同时,为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对免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在上述职业介绍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元/人。
二是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转变补贴支付方式。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增强就业技能,提高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从原来的170 -1000元,提高至500-1600元。同时,下岗失业人员可以自主地选择培训机构及专业,职业技术培训补贴方式由原来的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转变为个人先行缴费,再凭票据或税务***申请补贴的方式。
三是增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及生活补贴。办法规定,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内容包含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在培训期间,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还可享受每人每月150元的生活补贴。
四是新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享受职业技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在100-250元之间。
五是延长社会保险补贴领取期限。为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六是强化监督检查。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对人社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根据抽查结果按规定拨付资金。同时,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定期对就业培训资金及项目进行检查,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就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