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机制建设
日前,县人社局、司法局、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机制建设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落实国家、省有关部门关于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全县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机制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各镇(区)及辖区内居委会(社区)和村委会,应分别建立相应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各镇(区)辖区内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要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要求,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具备条件的小型企业要设专职或兼职调解员。各级调解机构要建成独立的挂牌机构,要有台账,有场所,定人定责。要把调解机构建成企业和劳动者维权的绿色通道,构建良好的劳资对话渠道,减少企业和劳动者的诉讼风险。
二是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司法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工会调解的作用,进一步拓展劳动人事调处的深度和广度。对出现的劳动人事争议,可先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进行调解,也可请所在地基层调解组织、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组织参与或主持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确认;调解不成的,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是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全力推进调处工作。各镇(区)人社所、司法所、工会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要把相关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有法律工作经验、在职工中享有较高威望等人员纳入调解组织中来,同时要注重吸收、引导民间居间人参与调解工作,进一步充实和壮大基层调解队伍。通过宣传《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规定,使之真正懂得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有利于企业增强凝聚力、提升企业形象,是企业发展的动力。
《通知》指出,县人社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调解组织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年底考核指标,将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各镇(区)人社所要在11月1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将落实情况上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县人社局调解仲裁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