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办进一步完善医药费用报销制度保障医疗资金安全
近日,离休办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用报销制度,要求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医疗资金安全。
一是完善了离休干部医药费用报销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医药费报销所需材料:1.合法有效的费用***;2.就诊病历;3.费用汇总明细清单;4.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的介绍信;5.本人医疗保障卡。
二是完善了医药费用报销办理程序。1.市直离休人员医疗管理办公室接单;2.设专人负责整理,标注单据张数、金额等并逐一审核后填制交接单;3.报销人签字确认;4.报销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低于1万元认为有必要交专家室审核的,应统一由专家室专人审核;5.报销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核对费用***和费用清单并确认票单相符,将费用按项目录入计算机自动生成报销费用明细清单;6. 报主任审批后支付;7. 在约定的领取报销费用时间向报销人支付报销费用,如因故延误应事先告知报销人。
三是完善了离休干部赴外地探亲、易地安置和长期住外医药费报销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离休干部赴外地探亲、易地安置和长期住外医疗管理备案的要求。1.经办人登记赴外地探亲、易地安置和长期住外离休干部的有关信息(包括异地就医医院名称、联系方式、电话号码及本人身份证号码或身份证复印件等);2. 告知赴外地探亲、易地安置和长期住外离休干部实行就医回访和抽查制度;3.本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
四是完善了其他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已故离休干部的保障卡按徐委办〔2002〕3号文有关规定注销;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卡遗失或损坏需补卡或换卡的,要出具本人身份证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报销支付现金时,需登记领款人的身份证等信息,并由领款人签名;会计及出纳要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五是完善了责任追究的规定。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将予以警告和戒免谈话;情节较重的,将进行轮岗;情节严重的将报请人社局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一)不认真履行以上规定造成影响的;(二) 违反以上规定造成损失的;(三) 被服务对象举报并经查实违规违纪行为属实的;(四)其它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