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为依法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办案人员的办案监督,从2012年6月1日起,我市及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始实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规定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或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八种情形,可以认定为错案。错案的认定由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认定。对发生错案的仲裁员、仲裁院负责人及案件审批人,在追究时效内,根据错案的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负责错案责任追究的职能部门,对错案责任人作出错案追究决定。
同时,根据省厅及省仲裁要求,我市建立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风险评估制度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指导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劳资纠纷,推动科学仲裁、依法仲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进一步提高仲裁质量,统一法律适用,维护仲裁公正起到了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