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8年度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申报工作的通知
徐医管发〔2018〕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徐人社规〔2016〕2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徐人社规〔2016〕3号)(以下简称《规程》)等文件精神,徐州市医保中心将按照“供需平衡、择优选择、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2018年度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准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申报定点的医药机构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市区(含贾汪区)、铜山区(限铜山办事处、新区办事处、拾屯办事处、茅村镇、利国镇)、沛县大屯矿区、沛县新城区范围内符合区域设置规划,符合《关于印发〈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徐人社规〔2016〕3号)中要求的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二)零售药店范围
市区(含贾汪区)、铜山区(限铜山办事处、新区办事处、拾屯办事处、茅村镇、利国镇)、沛县大屯矿区、沛县新城区范围内符合区域设置规划,符合《关于印发〈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徐人社规〔2016〕2号)中要求的零售药店评审标准。
范围内符合评审标准的医药机构均可进行申报。
二、定点条件
愿意向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医药机构应按照相应的《规程》要求提供书面申请材料。申请资料应按顺序排列,装订成册。提交材料时需提供原件核查。
三、定点程序
本次定点工作拟通过公告发布、书面申请、材料审核、现场考察、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打分、社会公示、培训考试、谈判签约等程序组织开展。
四、协议签订
按《规程》,市医保中心对新增的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
评估结果两年内有效,符合准入标准但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经营期间如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市医保中心在新增定点医药机构时按评分情况从高到低顺次递补。
五、申请材料报送
受理时间:2018年6月25日—2018年7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医保中心医疗服务管理科309室(受理医疗机构申请):仲育田、孙关宁(85805815);
稽核科308室(受理药店申请):张世宇、殷俊(85805839)
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