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保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大学生的门诊就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2011〕63号)、《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17〕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大学生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标准。大学生以高校为单位统一参保缴费后,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各高校参保缴费人数、缴费标准予以拨付门诊统筹费用。原一次性缴纳所有学年医保费的,按原标准执行;个人缴费210元的,按每人120元的标准拨付门诊统筹费用。
二、门诊统筹费用的用途。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各高校自行组织实施门诊费用的待遇支付。大学生参加基本照护保险的个人参保费用,应从门诊统筹费用中列支,参加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保险的费用可从门诊统筹费用中列支。
三、门诊统筹费用的拨付。各高校应按标准完成当年度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征缴工作。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和付费标准于每年2月份拨至高校财务账户。
四、门诊统筹费用的管理。各高校制定出台具体的门诊统筹费用使用办法,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门诊待遇不低于普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待遇标准。高校应明确本院校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使用的具体管理部门,并建立专项帐目。门诊统筹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当年资金结余应控制在10%以内,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超支不补。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