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通报会召开
1月6日下午,徐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通报会举行。会议主要就我市参保职工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就医实行选择定点单位管理(住院不受限制)等新政调整内容进行通报。
从今年1月1日起,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就医实行选择定点单位管理。参保人员选择1家定点基层医疗机构、1家二级或三级定点医院门诊就医以及1家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享受门诊定点项目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6%比例缴纳医保费和已办理异地就医的人员不需选择)4月1日起,未按规定选择定点单位的,发生的费用不累计门诊起付标准,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待遇。
2012年3月31日前已参保人员可通过互联网、参保单位、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等进行定点单位的选择,也可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通过互联网进行选择。2012年4月1日后首次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市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进行定点单位的选择。
按规定,定点单位一经选定,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2012年4月1日后,参保职工未按规定选择定点单位的,发生的费用不累计门诊起付标准,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待遇。如因住址搬迁、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需变更定点单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市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进行变更,每年最多变更一次。
每年12月份,参保职工还可通过互联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等渠道等下半年的门诊定点单位选择工作;如不变更,系统将默认上年度选择的定点单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选择的定点单位及A类药店就医购药,其产生的费用计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当统筹年度内就医购药的费用超过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后,只有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A类药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给予补助。除在医保定点的专科医疗机构专科门诊和中医医疗机构就医以及急诊和急救外,在选择之外的其他定点单位就医购药的费用只能使用个人账户,不计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