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质量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6〕309号
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定点医药机构
医疗服务质量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徐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质量检查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9日
徐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定点医药机构
医疗服务质量检查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的控制和管理,保障市直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建立健全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徐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和〈徐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委办〔2002〕3号)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检查考核的内容及方法
(一)检查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见***。
(二)检查考核方法:
1、市直离休人员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离休办)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开展检查考核工作。
(1)日常检查:病历检查,包括门诊病历、处方、住院病历等;
(2)专项检查:举报检查、重点检查等。对就医次数和门诊、住院、重症监护医疗费用排名靠前位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价格高等排名靠前位的药品、诊疗项目及高值医用耗材,实行重点检查。
2.发现的上年度问题,扣除检查年度考核分。
3、在检查考核时,定点医药机构因故未能提供资料的,须在检查考核后7日内补齐送达离休办,不按时送达的,其相关的考核项目不予得分。
4、检查考核除按本办法扣分外,对违反《协议》条款的,按有关规定一并处理。
5、检查考核结果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
6、强化社会监督。适时邀请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等有关部门对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建立健全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徐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和〈徐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委办〔2002〕3号)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检查考核评分
年度考核总分为100分,各类各次检查考核分值,累计组成年度总评分,满分不超过10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
三、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
根据年度总评分,按下述规定兑现考核保证金:
(一)年度总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单位,全额返还考核保证金。
(二)年度总评分90分(不含90分)至70分的单位,每少1分扣3%的考核保证金。
(三)年度总评分70分(不含70分)至60分的单位,除按以上规定扣除考核保证金外,暂停协议3个月并公示,责令限期整改。
(四)年度总评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单位,全额扣除考核保证金,解除协议。
四、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度可适当调整考核内容和标准。
五、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徐州市直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检查考核的意见〉的通知》(徐劳社医〔2003〕11号)同时废止。
*** :1、徐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内容
2、徐州市定点零售药店(门诊)医疗服务质量
考核内容
***:徐人社发〔2016〕309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