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铜山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全面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推行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提高参保患者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5〕23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徐人社发〔2015〕26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徐医管发〔2015〕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现开展病种
在《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重大疾病按病种收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336号)、《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日间手术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6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病种基础上,我市各医疗机构根据临床路径和自身技术水平、专科特长积极进行申报。经审核推出病种202种,结算方式459种(见***)。
二、工作要求
(一)按病种付费工作专项检查发现依然存在降低准入门槛、缩减医疗服务等违规行为。同时,有的医疗机构还存在根据医疗费用支出情况选择是否申请按单病种付费现象。请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路径标准,切实加强管理,主动采取控费措施,深入推进按病种付费工作;
(二)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因总控额度宽裕而对按病种付费工作持消极态度,未充分认识到按病种付费方式改革工作的积极意义;
(三)各级医疗机构收治参保人员时,对于符合临床路径准入标准的,要积极宣传引导,采取按病种付费治疗方案;
(四)市医保经办机构将继续推动按病种付费工作开展,同时利用医疗服务监控和数据挖掘系统加强对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管理。同时,将各医疗机构同病种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在媒体进行公布,接受参保人员监督,为今后参保人员选择医疗机构服务提供信息支持。
各县(市)、铜山区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真正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疗费用的制约作用,在市定病种基础上,谈判确定病种价格,调动统筹区内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做好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推进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市)、铜山区医保经办机构遵照执行。
***:单病种汇总表
***:徐医管发【2016】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