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6年度档案专业中高级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档案局职称办和市职称办统一部署,现将2016年度档案专业中、高级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根据《江苏省档案专业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苏职称〔2009〕26号)和《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文件精神,申报档案专业资格的对象是:
(一)凡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对照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资格申报不受户籍、档案和身份的限制。
(二)凡符合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仍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离、退人员,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级别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三)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市工作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其原来按国家规定取得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予以认可,符合江苏省高一档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可直接申报。
(四)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岗位),因工作需要转入到档案专业技术岗位的,按苏职称〔2009〕26号文的相关规定申报相应的资格。
(五)对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按其获得该学历(学位)后,实际从事档案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计算。
先后取得两个以上不同层次学历(学位)的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按其选定的某一学历(学位)获得后,实际从事档案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计算。
申报人员担任某级资格职务的年限已达到规定的正常晋升年限,后学历又是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规定学历,且毕业(晋升中级须满3年,晋升高级须满4年),可以申报高一级职称;担任某级资格职务的年限已超过规定的正常晋升年限一年以上,后学历又是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规定学历,且毕业(晋升中级须满2年,晋升高级须满3年),可以申报高一级职称。
毕业但未满上述规定年限的,均视作破格申报。
二、评审资格条件
(一)2016年申报档案专业中、高级资格,仍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江苏省档案专业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苏职称〔2009〕26号)执行。
(二)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计算机条件仍按苏职称〔2009〕26号、苏人通〔2007〕76号和苏人发〔2004〕2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省、市职称办要求,今年仍将加大对继续教育的管理力度,强化继续教育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继续教育学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之一。
依据苏档职办〔2016〕1号、徐政人发〔2007〕130号和徐人社发〔2016〕28号文件精神,申报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不少于72学时,并需提供三科公共科目继续教育证书。机关、事业单位申报人员还需提供通过审验的2015年度《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登记表》。申报高级职称,还需参加省级档案专业高级研修班。
(四)档案系列的相近专业仍依据苏职称〔2009〕26号文件规定掌握,非档案专业学历人员须提供《江苏省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或经学历教育取得的四门以上档案专业理论课程的合格证明。
(五)需按破格条款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晋升年限内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格次。
三、评审材料的接收时间和评审工作时间安排
2016年6月15日至6月30日为档案专业中、高级评审材料的接收时间,请各县(市)、区档案局、职称办和有关单位提前做好材料上报的审核和推荐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材料送至市档案系列职称办(徐州市新城区镜泊东路2号),逾期不予受理。
根据省、市职称办关于不断丰富和创新评价手段的要求,申报2016年档案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参加档案专业中级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拟在7月份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档案系列高级资格评审继续采取二级评审方式进行,档案系列副高级资格第一级评审采取笔试方式,正高级资格第一级评审采取答辩方式。笔试、面试内容均以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理念与范式:档案工作新探》及高研班授课内容为参考。笔试、面试拟在9、10月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第二级评审在10月完成。
四、评审材料的基本内容
(一)省职称办统一制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高级1式3份,中级1式2份,一律用A4纸(210×297mm)双面打印,加盖骑缝章。
(二)《江苏省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高级一式20份,中级一式12份,一律使用A3(297×420mm)纸打印。
(三)全日制教育、在职教育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各1份(带原件备验)。
2002年以后毕业的大专以上学历还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带有二维码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验证。
(四)经审验机构审验过的《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登记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和《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复印件(带原件备验)。
(五)外语(古汉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明或《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免试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带原件备验)。
(六)任现职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考绩登记表(近五年来)复印件。
(七)其他业绩成果材料按《江苏省档案专业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资格资格条件》及其附录(苏职称〔2009〕26号)的要求办理。其中,业务自传高级一式三份,中级一份。
(八)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职称(人事)部门出具的《XXX申报档案专业XXX资格公示情况说明》,含公示内容(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经历,主要业绩成果)、公示范围、时间和结果等。
(九)从事档案专业年限证明,高级一式三份,中级一份。
(十)发表论文原稿电子版(刻制光盘),以便对比查重。
(十一)凡评审条件中要求在公开刊物发表的论文,申报人须提供该论文的期刊查询及论文检索情况,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面,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并打印检索页面。
(十二)申报中级资格须提供近期免冠大1寸正面照片1张,申报高级资格须提供近期免冠大1寸正面照片2张。
(十三)具有其他系列专业资格人员转评档案专业资格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原专业技术资格相关材料(含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原职称资格证书)。
(十四)申报高级资格人员须提供从不同角度拍摄的档案馆(室)库房照片3张,并由所在单位盖章确认。
(十五)申报高级资格人员须填报《申报档案专业高级资格人员考试报名表》。
(十六)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参保缴费的证明材料,退休后被单位聘用的除外。
五、报评材料的要求
(一)所有申报对象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一致,不得漏项。需加盖印章的栏目必须加盖印章。推荐和委托评审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核实,所有以复印件形式上报的材料须由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审核后加盖印章。不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权单位的申报对象,单位只对其工作业绩、论文、专业工龄、任职资格等进行核实考核并盖章。其学历、工作经历(简历)等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并盖章。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徐人社发〔2016〕124号)文件精神,今年将继续加大职称信用平台建设力度,建立健全职称评审信息档案库,对职称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将记录在案,实施一票否决制,并进行诚信备案。
(二)报评的中、高级评审材料分“资格证明材料”(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从事档案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单位公示情况说明、外语或古汉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明或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继续教育证明、按规定免试的免试证明等材料)和“业绩成果材料”(业务自传、业绩成果证明材料、著作、论文、专业技术报告、考核考绩登记表等)两部分,需按《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随同不需装订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江苏省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申报档案专业高级资格人员考试报名表》装袋(盒),封面加贴《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目录》。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从申报论文中挑选一篇具有代表性的论文,随同不需装订的材料装袋(盒)报送。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须用A4纸双面打印,需加盖骑缝章,不加封面、封底,不得加页或更改版式。
(四)材料的规格、份数及报送时间严格按本通知的要求,凡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五)报评材料由本人或呈报单位自留底稿,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外,其他材料未作说明不予退还。
六、注意事项
(一)本专业工作年限、资历计算年限、论文发表时间、职称英语(古汉语)、职称计算机证书获取时间等均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二)申报档案中级人员的面试答辩,按照《关于印发<徐州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面试答辩办法>的通知》(徐政人发〔2007〕131号)执行。
(三)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省、市职称部门批准公布。
(四)评审收费标准按职称、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报送材料经初审合格,即交纳相关费用。
(五)本通知所列评审资格条件及有关表格今年均有所变动,故不能套用往年表格。所有表格(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江苏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目录、申报档案专业高级资格人员考试报名表、从事档案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不再印发纸质样板,由申报对象自行在江苏档案信息网(网址:www.dajs.gov.cn)“通知公告”或“职称评审”栏目后填报,不得调整栏目内容及格式。
联 系 人: 乔克勇 宫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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