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单位签订新服务管理协议
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单位签订新服务管理协议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0年8月启动以来,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市委、市政府更是高度重视。随着医保制度的逐步调整和完善,新的医保费用结算办法的实施,我市医保工作已迈上新台阶。医疗保险管理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制约机制,促使医、保、患三者之间的关系协调发展。医保定点单位是医疗服务行为的提供方,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和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安全。加强定点单位的管理工作,不仅能有效遏止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发生,而且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服务协议管理。9月30日,市医保中心与我市12家三级医疗机构,27家二级医疗机构,146家一级医疗机构及63家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管理协议。
一、近年服务协议执行情况
(一)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执行情况
2010年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即“老协议”,从就医管理、诊疗项目管理、用药管理、费用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方面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按照协议及考核办法规定,我们在检查中也看到,应该说部分定点单位执行协议的情况相对来说还是可以的,也有医保工作制度建设;能够设立单独的医保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医保业务的办理及协调工作,方便了参保群众。但是大部分定点单位仍然存在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行为。
2010年检查参保病人住院病历违规费用221.06万元。发放黄牌警告通知单14张。2011年新的结算办法实施以来,5月至8月份检查的参保病人住院病历检查违规费用达95.31万元。
(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执行情况
检查、稽核定点药店工作中发现,原协议执行情况并不理想,部分单位始终存在侥幸心理,对医保政策规定及服务协议的各项要求执行并不到位。截至目前,共对各类医保定点单位357家(次)开展了稽核检查工作,查实存在违约行为的单位67家(次),占被稽核单位总数的18.8%,占医保定点单位总数的26.9%;其中,因存在挂床住院、串换药品(诊疗项目)等严重违约行为被处黄牌警告的达39家,占违约案件总数的58.2%。
二、新的服务协议要点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新的服务协议在原基础上作了较大的调整,突出了管理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明确了协议的管理范围
1.新协议除适用于职工医保管理外,同时也适应于居民医保、工伤和生育保险、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对于居民医保、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管理内容和职工医保相同的部分,进行合并,不同的部分单独成章,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工伤和生育保险纳入同一协议进行综合管理。
2.新协议规定,如定点医疗机构作“暂停协议、取消定点资格”处理,即包括暂停或取消该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工伤和生育保险协议或定点资格。
(二)协议突出了管理重点,加大了处罚力度
随着总额预付结算办法的出台,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将会提高,过度医疗现象将会减少,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将能得到一定控制。但是推诿、拒收医保病人,医疗服务质量下降等新问题将随之而来。因此,对于推诿、拒收参保人员,减少必要的医疗服务是我们今后管理的重点问题。新协议按照违规行为性质严重程度,规定了一票否决项和黄牌警告项等等,并实行了违约金制度。
(三)新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的要点
与原协议相比,定点零售药店的新协议存在以下几方面变化:1.按照《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市区定点零售药店分别签订A、B类服务协议;2.根据稽核工作实际,对原协议条款内容进行了完善,对文本格式进行了修改;3.加大了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方面是将原协议中串换药品、代刷卡等“红牌罚出项”改为一票否决,查实一次即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同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一样,也是将违约行为的季度扣分改为扣除年度分和考核保证金直接挂钩。
下一步,医保部门将继续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对定点单位医保服务行为的监管。采取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管理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计算机系统监控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等办法,对各定点单位执行医保政策和履行医疗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管。一是实行信用等级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二是借鉴外地经验,会同监察、卫生等部门出台定点医师管理制度。对查实违规行为的定点医师,暂停其医保执业活动并记入个人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同时暂缓三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取消年度考核评先资格。三是健全专家评审考核机制。建立专家库,从本地和外地抽调专家,进行随机检查,特别是对就医次数和门诊、住院、重症监护医疗费用排名前20位;用量大、费用多、价格高等排名前20位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高值医用耗材;出院人次排名前10位的重点病种和重点手术等,实施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