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423号令)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苏劳社察〔2005〕10号)规定,省劳动监察总队推广书面审查网上申报在徐州市试点工作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2015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时间
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二、书面审查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书面审查的内容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书面审查的步骤
(一)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登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www.jshrss.gov.cn),首页服务大厅,单位办事栏中点击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再点击在线申报,单位注册用户,按要求正确填写单位相关信息(红星必填),登录注册用户填写单位信息及用工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直接打印书面审查报告书(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送审。
(二)领取资料。用人单位可登陆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 http://www.jsxz.lss.gov.cn/index.do《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单位信息及用工信息)》、《书面审查和信息采集(职工信息模版)》和书面审查通知等相关资料。也可到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辖区内附近的办事处(镇)劳动保障所、站用U盘拷取书面审查相关资料。
(三)填写、录入。用人单位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工资分配、社会保险以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情况进行自查,按要求填写书面审查报告书上各项数据指标,录入职工信息模版(建议用工单位长期使用该模版,便于对入职工信息规范管理)。发现问题,主动纠正,将自查自纠情况如实填写在《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用人单位自查申报意见”栏内,并打印二份《书面审查报告书》,按规定时间报送相关资料。
(四)报送资料。用人单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审查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2.《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
3.《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4.2015年12月份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签订材料、2015年12月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5.2015年11—12月份考勤记录、工资表、财务记账凭证;
6.《徐州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一式两份及U盘拷贝上报《书面审查信息采集和职工信息模板》和《徐州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单位信息及用工信息)》excel电子表格;
7.有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应提供有关劳务派遣协议,2015年12月份职工名册、工资表、考勤记录;
8.使用实习生的用人单位应提供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协议、实习生名单和学生证复印件。
9.聘用下岗、内退、离退休人员等的证明材料。
(五)书面审查组织及分工
市劳动监察支队与区大队、县大队统一进行,按照法定劳动监察管辖权对所辖区单位进行审查。
各级主管部门(公司)应认真督促、组织所属用人单位自查自纠并做好报审材(资)料准备工作,如要求集中组织所属用人单位办理书面审查并***服务的,请提前联系,以便统一安排。
无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可与辖区内办事处(镇)劳动保障所联系确定书面审查时间,也可直接携相关书面资料,到徐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或县(市)、区劳动监察大队参加书面审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目录,分别对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诚信创建基本条件的,列为2015年劳动保障诚信单位培育对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督促并帮助其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书面审查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间网上申报、或拷取《书面审查信息采集和职工信息模板》和《徐州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单位信息及用工信息)》相关材料,认真填写并按要求及时送审。
(二)《徐州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一式二份打印装订,按要求如实填写,书写清楚,不得涂改。
(三)书面审查信息记录作为单位先进、劳模及诚信评价的基本依据。被授予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的用人单位,只需填报《徐州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不需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或弄虚作假、不如实报送书面审查资料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审查地点:徐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及各县(市)、区劳动监察大队、办事处(镇)劳动保障所。
徐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监察一科:85809301 85809271 泉山区企业
监察二科:85809302 85809310 开发区企业
监察三科:85809303 85809163 云龙区企业
监察四科:85809228 鼓楼区企业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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