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徐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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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1月21日发表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公司)和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2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徐州市区执行二类地区标准,五县(市)及铜山区执行三类地区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二类地区,930元/月;三类地区,800元/月。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二类地区,7.5元/小时;三类地区,6.5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内容: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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