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缴费按月申报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9号),现就我市市区(不含铜山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起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6至20日期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
(三)职工上月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除每年6月外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人员增减和基数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每年6月用人单位应进行全员申报,未按照规定申报的,自7月起该单位缴费基数暂按照上月110%确定。
二、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工资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三、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9号)要求,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费三方实时联网征管系统”,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共享比对机制,依法核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用人单位通过网上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和人员增减变动申报。
徐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