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治疗性医院制剂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申报治疗性医院制剂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3〕236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15号)文件规定,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将在征求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基础上,制定医院制剂清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定点医院协议的管理范围。现就具体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纳入范围
纳入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应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且为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能够保证供应的;同时,既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
二、申报时间
2013年8月20日前,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三、申报材料
1、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见***),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同时报送;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证和备案的制剂说明书(或军区联勤管理部门批准的军队医疗机构制剂批件、备案的制剂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3、物价部门对医院制剂价格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联 系 人:孙大涛
联系电话:85805782
联系地址:新城区行政中心东综合楼B118房间;
电子邮箱:xzldjyb2@126.com
***:治疗性医院制剂纳入徐州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申请表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31日
***:徐人社发〔2013〕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