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中心: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8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 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 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0元的,再按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2元,两项月增发基本养老金合计不超过200元。
3. 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其中,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和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再增发5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500元。
2. 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400元。
(三)发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我省贯彻《******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县(市),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省支持补助政策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43号 苏财社〔2010〕17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44号 苏财社〔2010〕1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2013年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3年7月1日起,参照本文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比照本文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的相关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补差(不再另行发文)。
五、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事关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省、市调整标准,积极筹措资金,此次调整5月底前补发到位,2013年上半年退休(职)人员及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7月底前调整到位。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 州 市 财 政 局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