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零星报销医疗费用支付方式调整的补充通知
徐医管发〔2013〕18 号
关于零星报销医疗费用支付方式调整的
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医疗费用报销款及时、准确、安全支付,减少医疗费用申报业务环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30号)有关规定,结合《关于个人零星报销医疗费用采取银行存折支付方式的通知》(徐医管发〔2012〕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完善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款支付方式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由申请人填写《徐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申报表》,提供申请人徐州市内的指定银行的***(存折)账号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一)医疗费用***、病历、出院记录、身份证及***上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必须和医保信息系统记录一致,不一致的请到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居民医保到参保时的经办社区)办理变更,需要由就诊医疗机构更正的,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二)申请人因不符合办证条件而没有身份证及***的,请提供该申请人户口簿及代办人身份证和***(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有商业保险需要二次报销或其他用途的,在申报前提前做好***、清单、出院记录等材料的复印备份。
(四)由单位统一办理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也需提供身份证件。
(五)职工医保申请报销时,提供申请人本人在徐州市(含县区)的工行、淮海银行、邮储银行所开设的***(存折)账号;居民医保申请报销时,提供徐州市(含县区)工行所开设的***(存折)账号。
(六)凡没有按以上要求提供资料的,医保部门将不予受理医疗费用报销业务。
二、医保部门受理后,按医保政策规定审核,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符合报销规定的,报销款直接转账支付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申报资料受理后,请申请人按受理签收时的告知日期及时查询办理结果。
三、 本通知自2013年4月22日起执行。
***:徐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申报表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零星报销 支付方式 通知
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3年4月12日印发
(共印200份)
***:【18号***】徐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申请支付表(设计表)201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