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会同市卫生部门制定出台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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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1月21日发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医疗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近日我局会同市卫生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了定点医师的基本条件、岗位要求和登记备案办法。为切实加强对定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对定点医师实行积分制动态管理,根据积分情况分别予以相应奖惩,同时还明确规定被取消协议的定点医师人数达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或者三级医疗机构定点医师所在科室)医师总数15%以上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暂停或取消违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三级医疗机构医师所在科室)为参保人员服务资格,从政策设计上引导定点医师和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操作、优质服务、文明行医。定点医师为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以及六级以上残疾军人提供医疗服务,适用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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