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为1620元
为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改善民生,根据《关于调整徐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邳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的1520调整为16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14.5元。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每小时工资不得低于14.5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加班加点的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不包括内容和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同时,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并不意味着当地在岗职工普遍涨工资,而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强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主要是提高在岗职工中低收入人群和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工资待遇,是国家为了从根本上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种工资下限保障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察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