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人社局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1月21日发表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度发上(含35度)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33度发下(不含33度)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丰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接上级通知后,立即做好宣传检查工作,并与日常巡查相结合,在检查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时,告知高温津贴支付和发放标准,并帮助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发放津贴档案,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下步该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加大执法检查和帮助指导力度,帮助企业正规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10-02 11:04:2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