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企业职工一样参加生育保险
铜山区人社局根据省、市政府文件规定,与财政局沟通协调,将铜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9400余人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同企业一样参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从2014年12月1日起从财政经费中补缴生育保险费, 至此生育保险覆盖全区所有用人单位。
按照省政府《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我区企业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企业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要么由所在单位支付生育医疗费,要么从本人医疗保险中支付生育医疗费。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生育保险政策不统一、待遇标准不一致。为解决该问题,铜山区人社局开始执行新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铜山区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比例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后,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和生育津贴。2016年1月1日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128天产假生育津贴,在一级医院住院生育最高享受医疗费3300元、二级医院医疗费3750元、三级医院5600元,一次性营养补助从2016年7月1日起由1108元调整为11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