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汪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新规定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和苏政办发[204]89号等文件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市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办理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以往社保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业务。对此有很多参保人员有误解,现对此政策作以下解答:
一是补缴条件必须是以前办理过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的,且有养老保险欠费的可以在2016年6月30日前办理补缴手续。如果不进行补缴的,以往欠费将不再办理补费手续。
二是以往没有办理过参保手续的不能向前办理补缴手续。这也是很多人有误解的地方。
现举例说明:如李XX,2010年7月办理过养老保险手续但一直未缴费,此人可以从2010年7月起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如王XX,从未办理过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如果现在办理参保手续,此人只能从2016年1月起缴费,不能向前进行补缴。且缴费必须达15年以上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注:在2011年7月1日以前办理过参保手续的并按时缴费的,男达到65周岁,女达到60周岁,缴费仍不足15年的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后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