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区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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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1月21日发表
从今年10月15日起,铜山区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标准,提高城镇居民待遇水平。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提高100元,其中财政补助380元,提高60元,一般城镇居民缴费120元,提高40元;低保、重残人员、特困职工门每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440元;孤儿、孤寡老人由财政全额补助。门诊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由每人每年340元上调到400元。
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调整为3个月内办理,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门诊特定项目(含学生儿童门诊大病)中的“血友病”,一个统筹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从6000元提高至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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