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正式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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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1月21日发表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减轻参保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新沂市正式开展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结束了新沂城镇居民没有大病保险的历史。
新沂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凡参加新沂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享受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助。2015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8元,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标准为1万元。大病保险赔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参保患者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资金按5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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