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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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1月21日发表
为落实金保工程,进一步完善睢宁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睢宁县对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比例、缴费年限、医疗待遇、住院待遇、最高支付限额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由7%调整为9%,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仍为2%不变。大病医疗救助缴费标准调整到每人每年200元。职工医保年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5万元;大病救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5万元。此外,门诊慢性病及住院报销待遇等方面也均有调整。
经测算,调整后大病基金将减少支出761万元,不仅减轻了大病救助基金的支付压力,而且提高了参保职工医保待遇,同时也确保职工医保基金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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