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新沂市政府通过的2014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新沂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80元,由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一般居民个人缴费100元不变,财政补助由240元提高到280元。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50%不变,一个统筹年度最高报销限额由340元提高到380元。取消门诊慢性病,增设门诊特定项目。在原有的3个病种(恶性***放疗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基础上,新增设8个病种,即血友病、白血病、难治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β-地中海贫血、恶性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精神病病种。新增设的8个病种的医疗费用,一个统筹年度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为8000元。
同时提高了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原政策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原政策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原政策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个人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以后缴费每增加1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最高不超过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