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经新沂市政府研究决定,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结合制度。2001年2月1日新沂市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仅指2001年2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的年限。
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达到以上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在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由7% 调整为10%。参保人员2%的缴费比例不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以按1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的规定自今年7月份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