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调整医保政策体现惠民医保
近日,江苏省丰县人社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丰人社发〔2013〕14号),从2013年6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惠及8.69万名参保职工。
为进一步体现基本医疗保险惠民的优越性,提高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水平,建立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标准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的差别支付机制,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促进医疗资源充分利用,经县政府同意,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丰县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丰人社发〔2013〕14号),从2013年6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通知》规定,大病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合理费用发生额50000元(不含50000元)至150000元(含150000元),调整为合理费用发生额70000元(不含70000元)至180000元(含180000元);按医院级别细化个人自付比例,提高报销比例,利用政策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促进医疗资源充分利用。合理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小于等于10000元的,在一、二、三级医院就医报销比例分别为:13%、15%、25%;合理费用大于10000元小于等于30000元的,在一、二、三级医院就医报销比例分别为:8%、10%、20%;合理费用大于30000元小于等于70000元的,在一、二、三级医院就医报销比例分别为:5%、7%、17%;降低乙类目录中药品及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库》、《江苏省基本医疗诊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中的“乙类目录”个人先行自付比例10%下调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