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区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延长补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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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1月21日发表
为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再就业援助工作,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减轻经济压力,进一步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文件规定, 2012年下半年铜山区对2012年上半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满3年,但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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