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保门诊也能报销
近日,记者从县医保处了解到,2013年全县城镇居民医保“门诊”也能报销啦。
过去,城镇居民参加医保后,只有住院才能报销部分医疗费用,这对于那些大病不犯、小病不断的参保者,仍然是一大沉重的经济“包袱”,为了“减员”,被迫只得住院治疗、“小病大养”。
在出台的居民医保“新政”上,明确规定“门诊”予以报销的条款。参保者在定点医院“门诊”每次起付标准10元,如:在一级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按50%支付;在二级定点医院门诊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按45%支付;参保人员每年在选定的定点医院普通门诊报销限额为340元,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同时,对“门诊”费用较高的慢性病种,在普通“门诊”的基础上,还将实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政策。参保的慢性病患者,经所在定点医院审核确认系患某种慢性病后,由定点医院在其《居民基本医疗证》上加盖专用章,并报县医保处备案,就可按其患有慢性病的种类分别给予每年最高5000元、最低700元的补助,有效期为4年。其中,对尿毒症患者透析按住院待;***症患者的放疗、化疗、介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按45%报销。
“门诊”报销和补助“新政”的制定,既解决了往年“门诊”自付给参保者常患小病带来的经济压力和住院“小病大养”的弊端,又实事求是地解决参保者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