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低保五保优抚政策与城乡居保待遇只叠加不扣减
近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与低保五保优抚制度衔接工作意见》(苏人社发【2012】126号)和《关于老农保和新农保衔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2]166号)。对老农保缴费年限计算、个人账户划转、待遇领取、五保低保优抚政策与新农保衔接等问题作出规定。
一、衔接范围。自1992年开始实施的农民缴费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险和2006年以来实行的沛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村党支部书记(村干部)养老保险、2009年实施的“统账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险,即2010年1月1日新农保实施之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均可衔接。
二、缴费年限计算。老农保参保人在1992年至2009年参加老农保的缴费年限,视同新农保(城居保)缴费年限;一次性趸交的老农保参保人,自缴费之日起至2009年期间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年限视同新农保(城居保)缴费年限。
三、关于老农保个人账户。老农保参保人员(缴费年龄段)转入新农保(城居保)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农保(城居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养老金。衔接过渡后,注销老农保个人账户。
四、老农保55岁女性参保人缴费问题。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且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可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年满60岁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也可按衔接办法缴费年限计算和账户处理办法,按新农保有关规定自愿继续缴费。
五、待遇计发标准。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符合老农保领取条件的可以按老农保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转入新农保(城居保)的人员到达领取年龄后,按照新农保(城居保)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
六、与五保、低保、优抚制度衔接。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和集体补贴。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可按月领取新农保和城居保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五保、低保资格时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待遇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