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调整居民医保政策提高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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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1月21日发表
今年,睢宁县出台了《睢宁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稿)》,文件中规定,父母双方在新生儿出生之前均已参加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含3个月)取得睢宁县城镇居民户籍并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提高了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实现居民医保住院报销待遇在原有基础上平均上调10%。住院保底报销比例提高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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