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从2011年11月始,邳州市失业金发放标准由原400元/月提高到481元/月。
按《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要求,邳州市对申领失业金人员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发放失业金;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发放失业金;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发放失业金。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0元/月,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即481元/月。
凡2011年10月31日前已经核定过失业保险金标准并继续享受的失业人员,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按每月481元标准发放。
这次邳州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有了较大提高,实行失业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办法,向缴费时间长、年龄较大失业人员倾斜,实行分级分档的待遇标准,充分体现政府对特殊困难失业者的照顾和帮助,发挥了失业金保生活的重要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