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中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进一步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7〕89号)要求,决定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中对赣江新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五个开发区(以下简称“五个开发区”)试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五个开发区试行告知承诺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五个开发区内的申请人在具备设立条件时(含筹备设立、正式设立)可向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提出设立许可申请。对按要求提供齐备所需审批材料的,由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按照审批程序直接审批;对审批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或设立条件欠缺的,由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提供告知承诺书。
三、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由省人社厅统一制定,由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向五个开发区的申请人提供,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在申请人承诺其确实符合审批条件,并承诺将提交规定的审批材料的前提下,由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按照审批程序先行予以审核审批。
四、行政许可审批机关作出同意设立的行政许可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承诺情况将齐备的审批材料报送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核验。核验无误的,由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核发相应的许可文件及办学许可证照;核验有误或仍不齐全的,由其按规定进行补正;对核验中发现承诺虚假,或在后续监管中发现承诺虚假的,由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撤销所作出的同意设立行政许可,收回办学许可证照,相关后果由承诺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对虚假承诺的,纳入诚信记录档案,并推送到江西省公用信息信用平台进行公示。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