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特药定点医药机构遴选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供应保障,规范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医疗保险特药定点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31号)精神,现就开展特药定点医药机构遴选工作公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
已取得省本级和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协议开展基本医保服务一年以上的定点医药机构。已取得省本级和南昌市特药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其特药定点资格继续有效,不参与此次遴选。
二、遴选条件
(一)特药定点医疗机构遴选应具备的条件:
1.通过三级医院等级评审的医疗机构(***专科医院可放宽至二甲);
2.内设有与特药使用相关的临床科室(如***、血液等);
3.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医保协议,近年来无重大违规案例。
(二)特药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应具备的条件:
1.属大型医药企业的零售药店;
2.具有长期稳定的特药供药渠道;
3.具备相应的物流、仓储环境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4.设置特药专门岗位,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特药的统筹管理;
5.配备驻店执业药师1人以上;
6.药店管理服务经验丰富,信誉良好,且近年来无药监、物价、人社及医保经办管理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和医保违规查处记录的定点零售药店。
三、遴选数量
1.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本次遴选名额不限,符合遴选条件均可纳入;
2.特药定点零售药店:本次遴选数量总数不超过15家。
四、遴选程序
(一)集中受理
1.定点医疗机构对照遴选条件,并于2018年5月31日前提交以下材料:
(1)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通过三级医院等级评审的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内设科室设置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可能涉及使用特药科室及对应特药品种名称。
2.定点零售药店对照遴选条件,并于2018年5月31日前提交以下材料:
(1)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报告;
(2)零售药店所属医药企业的情况简介;
(3)具有长期稳定的特药供药渠道佐证材料;
(4)具备相应的物流、仓储环境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的佐证材料;
(5)驻店执业药师注册证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药店内部平面图复印件;
(7)地理位置百度截图。
(二)材料核实
围绕遴选条件,组织专家对医药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以确定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和特药定点零售药店拟通过名单。
(三)实地查看
组织专家对核实通过的特药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实地查看。
(四)综合评议
组织专家结合材料核实和实地查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特药定点医药机构遴选名单。
(五)名单发布
省社保中心将特药定点医药机构遴选名单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社厅备案,并在厅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非凡
联系电话:0791-86658073
受理部门:省社保中心业务二处328办公室。
单位地址:南昌市中山西路58号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