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创建省级服务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处室,省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创建省级服务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
关于创建省级服务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不断优化人才服务保障机制,更好地支持各类人才在江西创新创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创建省级服务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好,则人才聚、事业兴。优化人才服务环境,对于吸引、集聚和用好各类人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创建省级服务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先行先试作用,示范推动人才服务政策措施落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人才服务模式和典型经验,促进我省人才服务环境不断优化,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三条 示范基地应为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引领带动作用,且具有较好的服务人才创新创业基础的特色产业园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业特色鲜明。符合我省产业布局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且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力,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可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一定规模、有较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
(二)人才集聚力强。有较好的人才基础,拥有国家级研发机构的分支机构,或建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设有国家产业联盟秘书处等。拥有一定数量掌握核心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
(三)服务功能完备。所在地方对创建单位有专门的人才支持政策。建有人才服务中心,配备了专业化的人才服务专员或团队,能为园区内各类创新创业人才提供落户、签证、出入境、医疗保健、配偶安置、子女入学,以及创业项目申报、融资配套、科技中介等方面的“一站式”贴心服务。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经命名授牌的省级服务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基地,除享受省市现有的人才支持政策外,还享受下列支持措施:
(一)人才优惠政策先行先试。我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46条政策措施,以及省直各部门出台的配套改革措施,优先在示范基地试点和落地。各地应围绕完善服务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政策措施,在示范基地加大改革推进力度,大胆探索,先行先试。
(二)急需紧缺人才优先开发。示范基地中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对申报省“千人计划”等省级重大人才工程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向中组部请派“博士服务团”时,优先安排到示范基地挂职服务。在选派“西部之光”访问学者,以及省“远航工程”“百千万人才工程”研修人选时,优先从示范基地遴选。对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人才,优先列为省、市党委直接联系服务的专家,优先纳入“省突出贡献人才”“省政府特殊津贴”“庐山友谊奖”等人才荣誉表彰项目的评选。
(三)人才创新平台优先搭建。对省级及以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海智工作站等创新平台,优先在示范基地布点,科研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在示范基地转化。对示范基地内的优秀人才或团队,亟需资金支持的,优先纳入省“人才服务银行”信贷支持范围,其创新创业项目优先纳入省人才创新创业引导基金推荐目录,基金予以重点支持。对符合《省支持优秀人才团队科研成果转化计划实施办法》所列条件的优秀人才团队,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50万-100万的标准给予项目资金资助。
(四)人才配套服务优先保障。鼓励支持各地引入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机构和猎头公司,鼓励支持示范基地与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对在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用人单位、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示范基地中的优秀人才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出入国境、医疗保健等方面,省市有关部门优先支持。对每个示范基地,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5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基地人才服务中心建设。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地应积极做好示范基地组织申报工作,省委人才办在各地申报基础上组织力量开展评审,提出示范基地建议名单,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命名授牌。
第六条 各地在示范基地创建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向省委人才办反馈。
第七条 原省级人才工作示范点创建活动纳入本办法统筹考虑,不再单独开展省级人才工作示范点创建活动。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