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评聘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和职称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08〕17号)和《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评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类完善我省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一)按照城乡统一、均衡配置、分类管理、适当归并的原则,综合考虑办学层次、办学水平、教师队伍建设等因素,适当提高小学和幼儿园高、中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和控制标准见附表)。
(二)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等跨办学层次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应根据学校不同办学层次在校学生所占比例加权计算确定。
二、切实加强职称评审制度与岗位聘用制度的衔接
(三)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实现中小学职称评审制度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得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制度相脱离的资格评审。未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学校暂停职称评审工作。
(四)学校要按照控制增量、化解存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结合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科学制定年度评聘方案,评聘方案应包括学校岗位设置情况、年度岗位使用数(含用于已评未聘教师岗位数、用于新申报评聘教师岗位数)、评聘条件、评聘办法等事项。要妥善处理已评未聘教师和新申报评聘教师比例划分问题,岗位使用应向已评未聘教师倾斜,其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70%。
(五)对现聘人员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学校,应通过自然减员、低聘、交流轮岗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为避免影响优秀骨干教师的成长,对少数超结构比例严重的学校,可以采取多退少聘的办法进行过渡,其中对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聘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聘一。
(六)注重向农村教师倾斜。在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的教师且仍在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学校任教的,在本单位没有相应空缺岗位的情况下,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评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学校是指享受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的学校。
(七)注重向优秀教师倾斜。对于在现聘岗位获得了***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级或省级百千万工程人选,省特级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省级及以上模范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头衔),在本单位没有相应空缺岗位的情况下,单位可以根据《江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赣人社字〔2010〕82号)文件相关规定,为其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三、加快建立竞争择优的岗位动态聘用机制
(八)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聘用管理办法,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按照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聘用合同应包括聘用岗位、岗位职责、合同期限、工资福利、工作纪律、考核标准、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聘用合同管理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各地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通用的考核标准体系,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学校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可量化、可操作的考核标准,全面考核教师的工作表现。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职称评审、绩效工资分配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主要依据,逐步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聘用机制。
(十)各地要研究制定本地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办法。学校内部没有合适岗位人选的,可以面向本地其他学校教师开展跨校评聘。积极鼓励优质学校教师到薄弱学校、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参加跨校评聘。跨校评聘结果要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网站、现单位以及拟聘用的单位进行公示。教师跨校评聘后,人事关系转入新单位,按规定办理岗位聘用手续。
四、认真做好中小学岗位聘用组织实施工作
(十一)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的领导,完善部门协调和工作推进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尽快实现全省中小学岗位设置工作的全覆盖。
(十二)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切实转变广大教师的思想观念,努力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和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良好氛围。
(十三)各地在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和职称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要进一步落实中小学用人自主权,不得按行政区划进行岗位统筹和调剂使用,推动学校完善内部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科学发展的运行机制。
***:江西省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