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评选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赣人社函〔2016〕10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省司法厅各直属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评选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40号)中的要求,为做好我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推荐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及名额
(一)推荐评选范围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管理的行政、事业、法律服务等单位、内设机构及临时集体。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满5年以上的在职公务员、人民警察,事业单位管理和技术岗位人员。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满5年以上的在职工勤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
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如在近5年内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参加此次评选。
(二)推荐评选名额
各设区市司法局、省司法厅各直属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和实际情况,可分别推荐1个先进集体、1名先进工作者(省监狱局推荐2名)和1名劳动模范参加候选,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不推荐。省直管试点县(市)由各设区市司法局统一推荐。我省将择优推荐先进集体4个、先进工作者5名、劳动模范2名,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预审。预审通过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正式报送。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系列***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具有很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展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或依法规范诚信廉洁从业,未发生任何违法违纪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业务工作全国领先。务实创新,敢为人先,扎实开展工作,做出突出业绩,主要工作指标居全国同行业领先位置;
2.队伍建设成绩突出。领导班子政治坚强、决策科学、精通业务、作风正派、团结协作;干警职工队伍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堪称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模范集体,且5年来本单位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3.有重大创新成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认真研究探索工作规律,在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管理机制等方面创造了科学、有效的系统性成果,对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在抗击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等特别任务中表现突出,态度积极、反映迅速,勇于担当、措施得力,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广泛好评;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系列***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具有很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积极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讲纪律守规矩,模范遵守廉洁从政(从业)各项要求,坚持执法(执业)为民,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没有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长期在条件艰苦的基层一线工作,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堪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学习榜样;
2.安心本职,刻苦钻研,扎实工作,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有很大影响;
3.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模范执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矫正工作方针政策,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出色完成教育改造、教育戒治、教育矫正工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突出成绩;
4.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创造性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和服务民生、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业绩;
5.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积极推进和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突出贡献;
6.认真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在法治宣传、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
7.勤于钻研、勇于创新、具有很强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有理论突破或发明创造,在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8.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履职,清正廉洁,积极与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
9.在防止事故、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关头挺身而出,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
10.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贡献;
11.认真研究和加强队伍建设,为提升队伍综合素质,推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作出突出成绩;
12.在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和贡献。
三、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评选程序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差额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15日前,推荐对象所在单位通过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所属(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第二阶段:8月22日前,各设区市司法局、省司法厅各直属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名额,向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初审材料。初审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先进事迹材料等。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意见推荐排序等。先进事迹材料分为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和主要业绩三部分,其中:综合表现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纪律等,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主要业绩要写明其工作成绩在本地区本行业的水平,以及本人承担的职责和发挥的作用等,文字要求准确精炼,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初审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三阶段:8月30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就各单位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事迹进行审核,并按照分配我省的名额,择优向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第四阶段:9月30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根据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反馈意见确定的推荐人选,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考察了解,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并在省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确无异议的,将正式推荐材料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并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二)评选要求
1.评选推荐的重点是基层一线单位和个人。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表彰数量控制在个人表彰总数的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继续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参加评选。
2.坚持评选标准,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对象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卫生计生、综治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的,要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协会)、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人社、卫生计生、综治等部门意见。凡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在审计或稽查中发现较大问题,有欠缴职工社会保险等行为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予推荐。推荐对象的征求意见工作由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办理,不得由推荐对象办理。
3.严肃推荐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严把事迹材料审核关,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材料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名额。对于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牟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联合下发表彰决定;对获得“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得“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个人,颁发奖章、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五、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联合成立江西省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荐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人事警务处,负责具体推荐评选工作(成员名单见***)。推荐评选相关表格在正式推荐时另发。
联 系 人:刘建辉
联系电话:0791-86217319
电子邮箱:1537556680@qq.com
***:江西省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司法厅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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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吴福全 省人社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刘品韬 省司法厅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
成员:刘万平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处长
胡水明 省司法厅办公室主任
鲁 伟 省司法厅人事警务处处长
刘星安 省司法厅宣传培训处处长
邓 啸 驻省司法厅纪检组副组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主任:鲁 伟 (兼)
成员:饶丽芬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调研员
江华斌 省司法厅人事警务处主任科员
刘建辉 省司法厅人事警务处副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