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14〕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军分区:
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事关社会和谐发展,对实现党在新形势下强军目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基本原则,构建多元安置模式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的原则,按属地、按系统、分层次,采取内部安置、市场安置、鼓励扶持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安置就业。接收单位在明确人员后,应在六个月内办理好接收手续。
(一)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身份随军家属的安置。
1.随军前在部队驻地以外属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就地就近、专业对口的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分系统、分层次做好计划性内部安置。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随军前在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工作,属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的随军家属,参照本款执行。各垂管单位应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
2.随军前在省级单位工作,属驻南昌部队的随军家属,由省直单位负责接收安置。需要到省直单位安置的,由省军区政治部汇总报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组织实施。
3.如当年度需安置的随军家属人数较多,因编制、岗位职数有限而难以一次性安置的,可根据其配偶的职务、任职年限、随军年限等情况采取分期分批的方法进行安置。其中:团职(含技术九级)以上、飞行员、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随军家属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先安置。
(二)在企业工作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1.对随军前在部队驻地以外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采取择优聘用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按照驻地就近、岗位适用和行业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进行推荐安置。对符合省人才引进和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随军家属,按照人尽其才、专业对口的原则优先推荐安置。
2.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自觉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应拿出不少于10%的岗位数量定向招聘随军家属。企业在经济性裁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留用随军家属;企业因破产、减产、停产等原因造成随军家属下岗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优先推荐再就业;已下岗的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有用人需求时应优先恢复上岗。
3.对本系统无法调剂安置已下岗、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当地人社部门免费提供人事代理、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或转岗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
(三)无工作或失业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1.无工作或失业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采取提供岗位信息、组织专场招聘会和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等办法帮助就业。当地政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指导性安置计划,各级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举办不少于1次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招聘会,组织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和随军家属进行双向选择。
2.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困难群体就业的优惠政策。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创业扶持、社保补贴等促进就业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3.全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组织未就业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未就业随军家属实行货币化安置。
1.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在部队发放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的基础上,由驻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发给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驻地政府财政安排,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应根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状况,适时调整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贴。享受货币化安置的随军家属不再纳入就业安置范围。
2.随军家属的生活补助由部队驻地民政部门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军人转业和调离驻地时,驻军应及时通知当地民政部门停发其待业期间生活补助。
3.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和基本生活补贴,由驻赣部队按***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建立常态化机制,加大安置工作力度
1.建立健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常态化机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每年一季度启动;各设区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总结上年度安置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年度安置工作,下达安置计划,组织实施,并报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安置办公室备案。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将于每年年中组成督导组,对全省安置情况进行检查;年底进行总结通报,督促安置工作落实。
2.全省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责任制,将其纳入军民共建、党管武装考核、“双拥”模范城(县、区)评比内容。
3.驻赣部队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引导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体谅地方困难,服从组织安排。随军家属接到人社部门、用人单位的调动或招聘通知后,应当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到上岗。因个人原因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列入安置范围。
三、健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军地各级应按照国发〔2013〕42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质量和水平。各地要结合本意见和当地实际,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安置办法,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全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负责驻赣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日常事务。各设区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省军区为驻赣部队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驻赣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驻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我省有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此意见为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军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