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3〕41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保证顺利贯彻实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一系列战略部署的重要措施,是贯彻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推进“法治江西”建设、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提高居民收入特别是企业职工收入的有效途径,是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和实现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工商业联合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引导企业方和职工方积极参与,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
二、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
(二)各地要抓住《条例》正式颁布这一有利契机,将学习宣传《条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2013年 1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条例》宣传双月活动。一是要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做到“有文字、有声音、有图像”;二是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悬挂宣传条幅、开办宣传专栏等方式,深入工业园区和企业、街道、社区,争取家喻户晓;三是举办专题宣讲、专题培训、辅导讲座等方式,组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相关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企业工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参加培训。通过学习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增强职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主动性,提高企业执行《条例》的自觉性,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全面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各级地方总工会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联/企协、工商联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各级地方总工会要督促企业工会主动向企业方发出协商意向书(范本见***一),企业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回应书(范本见***二)。对已建工会的企业,今年年底发出协商意向书比率达到50%,2014年5月底达到80%;对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组织企业职工民主推举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同时由上级工会在听取职工方协商代表意见的基础上代为向企业方发出协商意向书,2014年5月底前对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发出协商意向书比率达到50%。对已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按照《条例》进行规范。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建设,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条件。在小微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积极推动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指导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范本见***四),不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
(四)强化分类指导服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要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分类指导,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地要根据区域、行业和企业的不同情况,把职工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作为重点,切实解决企业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有所侧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与职工重点就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增加职工福利等开展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要与职工重点就弹性工资、工资支付保障、社保费缴纳等问题开展协商。要重视培育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逐步建立企业正常的工资调整制度,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各地要尽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兼)职指导员队伍,企业方和职工方可以聘任掌握法律知识和政策,熟悉工会工作、企业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有一定协商谈判能力和技巧的专业人士担任本方指导员,具体指导或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同时各地要大力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专(兼)职指导员的培训,不断充实指导员队伍,提高指导员自身的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保障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
(六)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各地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的重要内容。在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选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时,要把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表彰作为必要条件,并作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的重要内容及标准。要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对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范围。
(七)加强督促指导检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联动协调机制,强化履约执行,加强监督指导检查。要完善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机制,确保工资集体合同落到实处。要对《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掌握本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分析和解决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适当时候要提请人大、政协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调研视察,督促指导企业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八)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是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和紧迫任务,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方案。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同级政府依据《条例》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相关文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格局。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督促企业及时报送工资集体合同(范本见***三),及时办理审查和备案。工会组织要积极推动“两个普遍”工作,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努力培育区域性、行业性职工协商主体,积极稳妥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努力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效覆盖。企联/企协、工商联要加强企业协商主体建设,指导帮助企业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经营者树立平等协商、合作共赢理念,保障和尊重职工尤其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工资集体合同。
各地在学习宣传贯彻过程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和好典型,以及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报告。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罗贵元、李浩、晏蓉
电话:0791-86386365、86386362
省总工会 张少翔、李俊平
电话:0791-88688822、88688832
省企联/企协 张鹰
电话:0791-86211527
省工商联 张吉全
电话:0791-86791128
***:1.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
2.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回应书
3.工资集体合同
4.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 西 省 总 工 会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3年11月4日
区域(行业)内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个数: | 职工人数 | ||
已建工会数 | 会员人数 | ||
集体协商双方情况 | |||
区域(行业)工会组织(职工方代表) | 区域(行业)企业组织或企业代表 (企业方代表) | ||
协商代表人数 | 协商代表人数 | ||
首席代表姓名 | 首席代表姓名 | ||
首席代表职务 | 首席代表职务 | ||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协商代表姓名 | 工作单位和职务 | 协商代表姓名 | 工作单位和职务 |
双方开始协商日期 | 年 月 日 | ||
区域(行业)职代会审议通过日期 | 年 月 日 |
区域(行业)内适用本合同的企业名单
序号 | 企 业 名 称 | 法定代表人 | 职工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