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3〕5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按照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确定我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实施机关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法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初审工作委托给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给每个设区市配备一枚“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设区市编号)”,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及申请变更、延续、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材料初审工作,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得再行委托。
在我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省(市、自治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子公司,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及申请变更、延续、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由申请人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该子公司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已经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由分公司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责任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分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四个阶段,具体流程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复审、审定、准予许可和公告(或不予许可和告知)、送达的程序进行。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劳动关系科(处)负责受理和初审工作、分管劳动关系工作的局领导为初审负责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的经办人员为审核人、劳动关系处的负责人为复审人、分管劳动关系工作的厅领导为审定人。经厅领导审定后,由审核人负责承办制(发)证书、送达和公告工作。
三、初审职责和时限要求。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以及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申请延续有效期或变更、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有初审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第19号令规定的申请材料和有关材料。
(一)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场进行核对:
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签收送达回执;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由申请人签收送达回执;
3.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出具《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由申请人签收送达回执;
4.对申请变更、延续、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第19号令的规定核对相关材料,并按照上述规定程序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初审:
1.对申请材料产生疑问,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核实记录》,由核查人、申请人签字确认;
2.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的,应当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中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栏内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经初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加盖“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设区市编号)”;
3.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
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签署了初审意见的申请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全部移送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其中对申请变更、延续、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相关材料的移送工作。
四、劳务派遣监督检查职责分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委托承担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初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具体负责对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外省(市、自治区)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的劳务派遣子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市辖区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情况和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按照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和管辖分工,督促本市范围内的劳务派遣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并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于每年的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具有第19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获取有效证据后,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核实情况后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五、认真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服务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行政许可项目要纳入全省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审批和监督。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省厅的统一要求,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监督电话等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进行公布,并提供有关示范文本的免费服务。对第19号令施行初期可能出现的集中申请行政许可的情况,要提前做好经办人员和工作场地的配备等应对准备工作,既要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又要保证服务质量。
对已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要采取主动联系、***服务等方式,帮助其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工作,指导其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及各项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对暂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要督促其依法继续履行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就业的稳定,并指导其尽快创造条件申请取得行政许可。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定条件和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和材料移送工作。
六、切实做到廉洁行政、依法行政。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初审工作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关系到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效率,关系到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关系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整体形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初审工作,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初审岗位作为廉政风险岗位进行管理,建立监督管控制度。从事初审工作的人员要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以及不认真履行初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样本)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样本)
3.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样本)
4.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样本)
5.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核实记录(样本)
6.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样本)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此件主动公开)